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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县扶持现代农业发展暂行办法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7-09-27 21:01:19    文字:【】【】【

营山县扶持现代农业发展暂行办法

                 (营委【2016】6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夯实农业发展基础,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推动农业持续增效、农民脱贫增收,推进农业同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快建设成渝优质农产品加工供给基地,实现农业大县向农业强县转变。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对现代农业发展所涉及的土地租金、基础设施、主体培育、产品加工、仓储物流、产品销售、品牌创建、科技推广、金融保险等方面进行扶持。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扶持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循“突出重点、激励先进,先建后补、公开透明,动态监管、持续推进”的原则。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在我县范围内,经自愿申报、符合规划、政府许可,新投资规模发展现代农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龙头企业、农民专合社、家庭农场、业主大户),为本办法的扶持对象。

第五条  营山黑山羊、核桃、中药材为重点扶持的三大主导产业,优质畜禽、优质蔬菜、优质果品、特色经济林(珍稀林木)等为鼓励支持的特色优势产业。新发展上述主导产业、特色产业,与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合同10年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扶持政策。

1.种植业。规模发展核桃产业1000亩以上(双百羊果产业环线核桃产业按照营委〔2016〕17号文件执行);规模种植名贵中药材200亩以上,一般中药材500亩以上;规模发展设施蔬菜200亩以上(设施净占地),露地蔬菜500亩以上(绿竹笋1000亩以上);规模发展优质水果1000亩以上;珍稀林木或特色经济林2000亩以上。

2.养殖业。规模发展营山黑山羊按营委〔2016〕17号文件执行。规模养殖肉牛500头以上,并新建标准化圈舍2500平方米以上的养殖场;规模养殖家禽50000只以上,并新建标准化圈舍2000平方米以上的养殖场。

3.农产品加工业。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初加工项目;在工业集中区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在工业集中区外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精深加工项目。

4.农产品仓储物流业。投资500万元以上新建农产品冷链仓储设施的;投资500万元以上新办农产品物流配送的;投资200万元以上,并搭建独立营运的农产品电子商务网络平台的。

5.农机化服务业。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或农机服务企业。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六条  土地租金扶持政策。规模发展现代农业产业项目,由县财政给予土地租金补助,其中,对营山黑山羊、核桃、中药材三大主导产业补助4年,每年补助50%;对其他特色产业补助3年,每年补助50%。补助资金每年在业主兑付农户土地租金后予以兑现(原则上每年9月底前兑现)。

第七条  基础设施扶持政策。县上确定的羊果产业环线、中药材基地和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的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由县人民政府整合涉农项目资金进行统筹建设。其他区域新发展现代农业产业项目所需基础设施,由所在乡镇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上逐步安排项目资金进行配套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全县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为发展农业产业而自愿投资新建农业基础设施项目的,由其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按规定报经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自行实施建设,县上根据相关程序按审计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八条  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扶持政策

1.种植业扶持政策①对规模发展种植业新建生产设施(含电力设施)和购买生产设备的,按审计金额的50%给予补助。②对规模发展种植业给予种苗及管护补助,新发展名贵中药材、设施蔬菜成活率保持在90%以上的,其种苗款及管护费连续3年分别按500元/亩(第一年)、300元/亩(第二年)、200元/亩(第三年)的标准给予补助;新发展其他产业项目的,其种苗款及管护费连续3年分别按150元/亩(第一年)、100元/亩(第二年)、50元/亩(第三年)的标准给予补助;对规模发展种植业套种或轮作的产业项目,只对其中一次产业按最高标准给予补助;新发展核桃的种苗款及管护费补助按营委〔2016〕17号文件执行。所涉项目为当年新发展项目,所涉面积净作,不计复种、间套作,以进行标准化生产的主导产业为准,对同一业主发展农业生产的同一地块,租期内只补助一次。

2.养殖业扶持政策。规模发展营山黑山羊养殖的,按营委〔2016〕17号文件执行;规模发展肉牛、家禽的,其标准化养殖场建设及购买先进生产设备,按审计投资金额的50%给予补助;对新创建的国、省、市级规模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3、农产品加工业扶持政策。凡在我县投资进行农产品初加工的,按审计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投资进行农产品精深加工的,按审计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

4.农产品仓储物流业扶持政策。对投资经营农产品冷链仓储、物流的,按审计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对建立农产品专业电商运营平台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平台建设推广补助30万元;对建立乡村电商基层站(点)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个补助。对外销营山黑山羊、核桃、中药材等农产品的,凡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销售额3%的奖励。

第九条 农产品品牌创建扶持政策

1.品牌、认证扶持政策。凡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获得省级著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获得市级知名商标,一次性奖励3万元;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认证或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获得国家有机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3万元、1万元;企业新获得标准化体系建设认证、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一次性给予每项10万元奖励。对年度内同一农产品获得多级认定的,按最高等次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年度内同一农产品获得多个同级认定的,按一个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2.展会、包装和宣传扶持政策。凡农产品获得政府主办的各类展会金奖的,分别按国、省、市级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每年评选农产品包装奖,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按3万元、2万元、1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通过电视台、高速公路等广告宣传营山农产品的,按广告费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助。在地级市、省会城市新建专卖店面积不低于20、旗舰店面积不低于50,销售营山县内品牌农产品的给予奖补,地级城市的每个每年分别奖补4万元、8万元,省会城市的每个每年分别奖补8万元、15万元。

第十条  经营主体培育扶持政策

1.农业龙头企业扶持政策。对新认定为国、省、市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2万元奖励。

2.专业合作社扶持政策。对新依法登记、运作规范、服务优质,带动农户效果明显,且获得国、省、市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2万元奖励。

3.家庭农场扶持政策。对依法登记注册且被评为国、省、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4.农机化服务业扶持政策。对农机专业合作社或农机服务企业,在国家政策补助基础上再给予适当补助,两次补助合计不超过购机总额的50%。

第十一条 对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发展现代农业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执行。

第四章  要素保障

第十二条  土地保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种植养殖产业基地,需租赁流转土地的,按照县上规划引导,乡(镇)村统筹协调,业主与村社和群众自愿协商,原则上业主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方式予以落实。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环保要求,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企业,其生产经营性用房、员工生活区及游客接待中心等建设用地,按农业、国土部门等相关文件规定,优先安排指标,优先办理落实。对进入工业集中区的农产品精深加工、冷链仓储物流项目,其用地按营府发〔2013〕16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金融保障。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对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建设现代农业产业项目需要贷款融资,且符合现行金融政策的,金融、担保单位要给予大力支持,政府给予其担保费、利息50%的补助,可连续补助2年。贷款利率上浮原则上不超过基准利率的30%,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2%。

第十四条  技术保障。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开展校(院)地合作,建立营山黑山羊、核桃、中药材等农业相关科技服务和研发体系。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对企业自行组建5人及以上专家团队(硕士研究生至少2人),且有科研、试验、转化基地(核桃1000亩以上,中药材500亩以上,存栏营山黑山羊、肉牛500头以上,果蔬500亩以上,珍稀林木或特色经济林2000亩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龙头企业和专业化合作组织,围绕营山黑山羊、核桃、中药材三大主导产业组建技术服务团队,与农户或其他新型经营主体签定服务协议,年服务面积达2万亩以上或存栏营山黑山羊20000只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凡企业研发一个新品种或开发一项新技术,经省级以上相关部门颁证认可后,每项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人才保障。鼓励农业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进科技人才,对招引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博士、硕士到我县农业产业化企业工作的,分别给予每人生活补贴2000元/月、1000元/月,住房补贴8000元/年、4000元/年,最多可连续补助3年。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长期聘请农业专家为其提供技术服务的,分别按教授及以上2万元/年、副教授及以下1.5万元/年、“土专家”0.5万元/年的标准给予补助,最多可连续补助3年。

第五章  实施程序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我县投资发展现代农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的,可获得本办法相关政策扶持。  

1.申报和审批。对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投资方提出申报,经所在村、乡镇签署意见后,报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县农工办(农业产业化服务中心)备案;对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投资方提出申报,经所在村、乡镇签署意见,县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农工办(农业产业化服务中心)统一提请县委、县政府审批。凡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投资人应与县政府签订投资协议。投资方在签订项目协议书时,须按项目用地年租金的额度缴纳履约保证金,并建立共管账户进行管理(共管账户由县农工办和投资方共同建立),待项目实施50%后,可退还履约保证金50%,项目建成后及时退还全部保证金。

2.实施和监管。对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进度、质量、投资进行监管。对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农工办(农业产业化服务中心)牵头负责,组织财政、审计及行业主管部门等对项目实施进度、质量、投资进行监管。

3.验收和兑现。对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并按程序审批后兑现扶持政策;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农工办(农业产业化服务中心)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提出建议方案,提请县委、县政府审批后兑现扶持政策。

4.资金来源和管理。本办法所涉及的扶持资金主要来源为上级财政项目(奖补)资金和县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由县财政局商农工办筹措和管理。

 

第六章  

第十七条 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绿色生态环保的重大农业项目,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可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特殊优惠政策扶持。

第十八条  对不讲诚信、拖欠土地租金和农民工工资的业主一律不予奖补。

第十九条 对实施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事项的农业投资项目,依法予以清退。

第二十条  对已享受项目资金(含上级各类项目资金、土地出让等优惠政策)补助,补助项目资金等于或高于本办法扶持标准的,不再享受本办法的扶持政策;补助项目资金低于本办法扶持标准的,可按差额予以补助。

第二十一条  严禁弄虚作假、套取农业项目资金,严禁截留、挪用农业奖补资金。否则,一经查实,将对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农工办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凡与以上政策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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